- 公告通知 >> 正文
厅机关各支部、厅属各单位党组织:
根据《党章》的规定和省直机关工委的部署,现就做好我厅2017年第一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(缴费计算基数为:工资条中“职务工资”项、“级别工资”项、“工作性津贴”项和“生活性补贴”项之和减去“个人所得税”、“养老保险费”和“职业年金”项)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三、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(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指基本养老金与规范津贴之和)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 1%交纳党费。
四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五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六、厅机关各处室、厅属各单位党组织要登记造册,认真填写《党费上缴三联单》和《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册》,收取的党费按规定上缴,须于2017年4月15日前统一交至厅直机关党委办公室(305室)。
七、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,要指定专人审核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,确保每个党员按规定上缴党费。
联系人:井凯,电话:86246336。
厅直属机关党委
2017年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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