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
来源:[市场体系建设处] 发布者:[
] 日期:[2009-03-2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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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: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
项目类别:行政许可审批
法定依据: 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307号)第六条:“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,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。”第八条:“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;特殊情况下,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颁发《资格认定书》;不符合条件的,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。” 收费标准:不收费 承办处室:市场体系建设处 承办人:江伟 办理条件:
1.具有企业法人资格;
2.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0㎡,其中作业场地(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)面积不低于10000㎡;
3.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、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、设施;
4.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、设施;
5.具备联网视频监控系统;
6.有5名以上报废机动车拆解的专业技术人员;
7.没有出售报废汽车、报废“五大总成”、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;
8.符合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;
9.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申请材料: (一)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报告;
(二)设区市或省直管县(市)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告; (三)注册资金证明材料; (四)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。 办理时限: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;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
受理电话:0791-86246667 房 号:415
办公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(原省政府大楼)三层、四层楼
办公时间:
夏令: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:30-6:00
冬令: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:30-5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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